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01-04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4]22号),充分发挥学院工会在丰富职工文化、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的作用,切实推进我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常态化,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促进身心健康,活跃校园的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的文化校园,从而更好地展现学院教职工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特制定《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以推动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的规范发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工会具体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以教职工需求为导向,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充分体现群众性、趣味性、草根性和大众化,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与章程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由爱好文体活动的教职工倡议,充分吸收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经学院工会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的程序与条件:
1. 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和增强体质。
2. 组建协会要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 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学院工会审核。
4. 协会活动经费要有保障,来源要明确,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5. 协会要面向全院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得少于10人。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应确立合法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
1. 协会的名称;
2. 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3. 协会的组织机构;
4.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 协会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会员条件:
1. 入会会员应是学院在职工会会员,且有专项文体特长或爱好者。
2.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的义务,服从协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3.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4. 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管理;
2.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由协会会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3. 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第九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策划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讨论决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服从协会的安排,提高文体道德风尚;
2. 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主动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利益,按期缴纳会费。如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须办理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报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协会每年年初应向学院工会上交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协会每年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工会每年年底对协会进行相关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协会每年应召开本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学院工会审定各协会的活动或训练计划,定期对教职工文体协会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可直接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各协会要主动接受学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的组织:
1. 各协会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2. 各协会有义务协助学院各工会小组开展相关的活动,并对各类文体竞赛进行指导;
3. 协会以组织内部教职工活动为主,也可适当参加一些院外单位组织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4. 各协会应服从学院工会工作安排,保障学院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管理
1. 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 学院工会每年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其额度由学院工会确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取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应予取缔:
1. 违反国家法律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2. 拒绝接受学院工会的正常工作检查、指导的;
3. 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或没有参与任何活动的;
4. 管理混乱,在学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协会会员数少于10人的;
6.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