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绍学院元培党委〔2010〕31号)发布日期:2018-03-30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办好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院改革,完成学院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笫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高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机关、图书馆、后勤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有效,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笫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 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切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除没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权利与正式代表相同。

 

  1.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换届时,主席团需经大会通过,届内主席团成员变更需经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其主要职责:审议大会议程、议题;主持召开大会起草大会决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福利工作、提案工作、住房工作、民主评议工作、教学科研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组成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产生,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般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由于代表人数的原因,也可由几个选举单位合并组团,协商推选团长。其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及有关文件,汇报代表讨论审议情况,并根据主席团安排,选派代表作大会发言,征集代表提案,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项。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组织代表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及时了解、如实反映先表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做好缺额代表的增补工作等。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经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处理,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会议可邀请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1.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主持召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1.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条例不符,按上级颁布的规定执行,并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