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章程(修订稿)发布日期:2022-03-22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章程(修订稿)

(草案)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确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成立于20001月,是绍兴市第一所本科独立学院。以我国近代教育家、思想家蔡元培先生的名字命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浙江省 第二条 学院名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英文名称:SHAOXING UNIVERSITY YUANPEI COLLEGE,英文缩写:YPC,学院网址:http://zsit.edu.cn,学院法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群贤中路2799号。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学院内部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接受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监督、检查与评估;接受绍兴文理学院的管理、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进德修业”的院训精神,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素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应用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走开放办学和内涵建设道路,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致力于建成地方高水平国际化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地方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积极开拓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依托绍兴文理学院,由绍兴市世纪高教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举办者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选聘院级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层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授予受教育者学位;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和任免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和管理教职工;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应的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规范使用办学经费;

(五)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绍兴文理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决策、协调、解决全院重要党务工作的一项会议制度。参加党委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列席会议。党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商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学院成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职权,接受绍兴文理学院相关机构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开展。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定义的学生为具有学院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其依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院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公正获得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院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规章制度。

(三)尊重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四)珍惜学名誉,维护学利益,爱护学财产。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院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合法途径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 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二)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院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四)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名誉,维护学利益,爱护学财产。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五)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关心 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自身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生活与工作条件。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工通过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内部治理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绍兴文理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成员由绍兴文理学院代表、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学院代表等九人组成。董事的具体名额为绍兴文理学院五人,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学院代表三人。董事会每五年一届,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出现董事空缺或需要更换的,按照董事会章程进行增补。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指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选任院级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维护学院合法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层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讨论修改学院章程、增加或者减少举办方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学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学院形式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因各种原因无法投票的,可以授权包括其他董事在内的人代理投票。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审议决定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议总结;

    (二)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三)决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干部职数和教职工编制定额以及工资标准;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七)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章程;

    (八)学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和解聘;

    (九)修改董事会章程;

    (十)增加或者减少举办方注册资本;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和专设计划财务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校园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计划财务工作委员会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计划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和学院院长、书记、财务总监组成,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2.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草案);

    3.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划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计划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绍兴文理学院计划财务处。

    (二)人事工作委员会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和学院院长、书记以及学院分管人事工作副院长组成,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审议学院内设机构和学院中层干部岗位职数设置,审议学院中层干部选聘政策;

    2.审议人员编制安排及年度用人计划、人才引进政策、招聘政策及人才管理制度等、审议各类引进人才的引进(招聘)程序设置,监督引进(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3.审议学院薪酬管理制度,审议学院教职工薪酬水平及福利政策;

    4.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

    (三)校园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和学院院长、书记以及学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组成,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编制、调整、完善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2.审议校园基建项目可行性及立项计划;

    3.对学院基建工作进行考核;

    4.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校园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绍兴文理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处。

    (四)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设在元培学院。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对学院的事务进行监督,签署董事会决议;并享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将以上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当天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董事会会议当天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签),如董事因各种原因无法投票(签字)的,可以授权包括其他董事在内的人代理投票(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有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绍兴文理学院校长担任。董事长是董事会召集人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主持人,负责签署董事会决议和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对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享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主持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董事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学院董事的情形。

    举办方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董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上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按照章程规定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对学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董事履行以下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章程,对学院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积极参与学院发展规划的实施,对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自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外宣传学院,扩大学院影响,树立学院良好形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院的财产。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学院资金;

    (二)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学院进行交易;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相应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学院相关的业务;

    (四)接受他人与学院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学院秘密;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督与保护学院资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监事会职权

    1.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2.学院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监事会参加列席学院相关会议。

    3.董事会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就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事先征求监事会意见,就特定事项向监事会说明,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学院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行使独立调查权,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监事会对学院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有权提出质疑、审计要求。

    5.监事会对董事会及成员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对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监事会职责

    1.审议学院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

    2.审议董事会提交的董事会会议议程、议题

    3.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学院章程。

    5.监督董事会成员履职情况。

    6.监督董事会决议、制度执行的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7.监督学院大政方针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设置和产生

    (一)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和学院教职工代表。

    (二)监事会中的投资人代表由投资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投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确定,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学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三)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投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五)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投资人权益和学院利益;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七)董事、院长、党委书记、财务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学院监事。

    (八) 违反上述第(六)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九)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学院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学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投资人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学院投资人会议,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6、根据学院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二)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投资人,员工权益和公学院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3.保守学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投资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学院秘密;

    4.监事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监事会要认真执行监事会决议,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三)监事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按照程序改组、免去、解聘或按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履行职责的。

    2.对学院领导班子严重违法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

    3.超越监事会职权,侵犯学院合法权益的。

    4.泄露学院机密,利用监事会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投资人会议报告工作。

    4.向有关部门报告学院的重大问题。

    (五)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派的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的会议、其他会议及院长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

    (六)当董事或院长与学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学院与董事或院长进行诉讼。

    第三节 院长

    第五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院长由董事长提名,院长、副院长的任用和罢免由董事会投票决定。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资格

    (一)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国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国家各类法律、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多年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能力的相关人员。

    第五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全院重要行政工作和重要问题的一项会议制度。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监察、审计处长列席会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院的行政各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名聘任或提议解聘副院长;

    (五)聘任或解聘学院下属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的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章程;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做好学院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工作;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教学设施的配置方案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章程,并按章程组建、运行和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有代表性的学术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候选人须经各学科组织民主推选产生,相关分院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院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学院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审核并决定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事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或主席团秘书处设在工会。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机构。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六节 分院

    第六十五条 分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分院。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分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分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分院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分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和实施分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负责分院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养、教职工业绩考评与奖惩等;

    (四)负责分院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拟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负责分院人才培养,做好学生课堂教学、考试测试、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和专业思想教育等工作;

    (六)负责提出分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分院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研发展规划;

    (八)开展分院对外交流、合作办学;

    (九)做好分院安全稳定工作;

    (十)负责分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分院院长是分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定期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分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保证学院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分院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履行其职责。分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分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分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分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分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分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和学院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各项决定,研究贯彻实施的办法和措施;

    (二)本分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提出学科组织、实验室等的设置与调整建议;

    (四)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免职建议,教职工的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及奖惩等事项;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引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人事管理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算、招生计划、就业工作等事项;

    (七)审议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及分配细则;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分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分院院长、副院长、分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分院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分院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分院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分院党总支书记和分院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七十条 分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分院学术委员会是分院的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按学院相关规程履行职责。分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分院学科、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重要事项;

    (二)听取分院学科组织负责人关于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报告;

    (三)负责分院学术水平和成果评定;

    (四)负责分院学位和学术荣誉授予;

    (五)负责分院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分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成员由分院院长、学科组织负责人、高级职称学术人员代表组成。分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分院院长担任。

    第七十一条 分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分院发展规划、涉及分院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分院的分配、福利方案;

    (三)审议分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分院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需要教职工大会审议和通过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教研部等,享有与分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指依法由学院占有、使用、收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平安校园、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文化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校友与社会服务

    第八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学院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相关规定设立校友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学院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院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四条 学院与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学院标识、院训与院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为题有院名的圆形证章,院名中文标准字体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校徽设计方案,依据鲁迅先生的手迹组成。

    第八十六条 学院院旗为红色或白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白色或红色院徽与中英文标准字院名。

    第八十七条 学院院训是“进德修业”。

    第八十八条 学院院庆日为3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通过,并经举办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章程是学院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同章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