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理工工会〔2026〕3号绍兴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26-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绍兴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建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稳定大局和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制度建设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真实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意识,群策群力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设主任、秘书各1人,委员须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若委员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由该部门的接替人员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提案征集并进行汇总、梳理、分类;

(三)组织提案审理、立案,确定并提交承办单位;

(四)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督办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八)提案材料整理归档。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须经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十一  教代会代表应在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提案,保证提案质量,提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  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闭幕前一周截止。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具体要求。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十三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须2名(含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需亲笔签名(手写);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经代表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表团负责人所在分工会印章。

第十  提案应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应包括名称、案由和具体建议及措施,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聚焦学校发展全局,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案由充分。提案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和可行性措施。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对内容相近或相似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仍具备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

(三)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

(四)属于二级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应解决的;

(五)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六)有关学术问题的;

(七)与学校办学宗旨不相符、影响学校建设发展的;

(八)其他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填写提案处理意见表,由委员会主任审签后,经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阅批、分送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阅示后,送达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并由学校办公室督办。

第十  提案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承办单位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并将研究决定反馈给提案人;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与提案人沟通,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提案的办理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假期除外),急事快办。

十条 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解决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审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办理落实的提案送交提案人,提案人应对承办落实情况明确表示意见(“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并签名。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则视为“满意”。

第二十  对提案人提出“不满意”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时间内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提案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