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理工工会〔2026〕4号绍兴理工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6-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规范和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建设,满足教职工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校园,特制定《绍兴理工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以保障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在职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以教职工需求为导向,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充分体现群众性、趣味性和大众化,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协会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工倡议,经学校工会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协会成立的程序和条件:

(一)协会组建要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二)协会要制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校工会审核;

(三)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增强体质,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协会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来源要明确,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五)协会要面向全校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得少于20人成员构成须涵盖3个以上分工会

(六)协会可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学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协会章程的内容:

(一)协会名称;

(二)协会性质和宗旨;

(三)协会的组织机构;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会活动的形式、范围、场所及组织纪律;

(六)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条件:

(一)协会会员应是学校在职工会会员。

(二)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四)服从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一)协会设会长1人、秘书1人,可设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秘书)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长、秘书、副会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三)协会会长、秘书、副会长必须由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四)协会会长、秘书、副会长应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五)协会会长、秘书、副会长应积极开展会员纳新和培训工作,保持协会生机和活力。

第九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策划;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和经费的使用;

(四)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讨论决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服从协会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主动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利益,根据协会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协会成员必须办理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校工会定期对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并可直接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各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协会的活动:

(一)各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二)各协会有义务协助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职工活动,对教职工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

(三)协会以组织内部教职工活动为主,每年适当参加一些校外组织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二)校工会每年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其额度由校工会确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三)凡参加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工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协会应每年年初向校工会上交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校工会每年年底对协会进行考核评定,对优秀协会及协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取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应予取缔:

(一)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三)一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四)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五)人数少于10人;

(六)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